(2014)沭民初字第03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汪宇淼与仲森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宇淼,仲森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初字第03710号原告汪宇淼,居民。被告仲森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宇淼诉被告仲森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宇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宇淼负担。审 判 长 周 妮人民陪审员 李成荣人民陪审员 黄超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