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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务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建军诉被告李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军,李楹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务民初字第437号原告赵建军,男,1981年2月9日出生。被告李楹强,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军诉被告李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军于2015年4月1日以“李楹强外出打工,等李楹强回来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军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建军承担。审判员  赵正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廖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