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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大民初字第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吕某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沛大民初字第0146号原告吕某(吕香莲),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玉,沛县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甲,农民。原告吕某诉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博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被告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1年正月初五生婚生女高荷静,××××年××月××日生婚生子高某乙,两个孩子均已结婚成家了。婚后,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双方感情一直不好。2014年6月23日,原告诉至贵院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原告又给被告和好机会,被告仍打骂原告,原告只好再次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高某甲未提交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陈述的全部都不是事实,在原告离家时带走6万多元,原、被告儿子结婚收了2万多元礼金和被告挣的钱共计6万多元都让原告带走了。原告说打骂她不是事实,平时被告根本没让原告下过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1年正月初五生婚生女高荷静,××××年××月××日生婚生子高某乙,两个婚生子女均已结婚。2014年6月,原告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请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申请书一份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是否美满,关键是要靠婚姻中的双方精心经营和用心呵护。婚姻的幸福是经营出来的,就像做生意一样的费心经营。婚姻需要沟通,婚姻需要经营,婚姻需要包容。被告高某甲作为丈夫有责任撑起一个家,爱护妻子吕某。不论是原告吕某还是被告高某甲,都需要在生活中学会爱、宽恕和信任,尽到一个丈夫或者妻子应尽的责任。原、被告虽然婚后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是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男女双方应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在共同生活中注重培养和建立夫妻感情,求大同、存小异,遇到矛盾应当互相谅解,珍惜夫妻感情,夫妻之间要多考虑对方、多谅解,要站在高处看问题,要负责任地让家庭其他成员争取过上幸福的生活。夫妻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相互信任,互不猜忌,互相体贴,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婚姻尚有和好的可能。庭审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吕香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