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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芝民一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烟台市和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华峰实业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和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华峰实业开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民一初字第586号原告烟台市和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曹家花园小区14号楼205号。法定代表人袁晓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曲学松,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恩强,烟台市和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烟台华峰实业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134号。法定代表人宫本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清,北京市方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和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华峰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市和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市和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烟台市和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曲  静  静人民陪审员 张  翠  华人民陪审员 徐  建  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白秀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