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05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徐增光与盛锡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增光,盛锡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527-1号申请执行人:徐增光,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盛锡宁,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蚌民二终字第001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盛锡宁银行存款229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审 判 员 陈义早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姚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