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150号原告刘某某,女,1958年6月10日出生,俄罗斯族,牙克石市林业设计院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王某某,男,195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找不到被告现住所,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付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