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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李寿文与官必会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寿文,官必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李寿文,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官必会,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李寿文与被执行人官必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官必会在漳平市灵地中学的工资收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漳平市桂林街道下桂林后路园702室的房产一套(所有权证号:漳房012694)。本院还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已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因本案的标的与申请人名下房产价值差距过大,申请人同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暂不予处置。且申请人李寿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