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福亮与被执行人李红梅子女抚育纠纷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台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张福亮被执行人:李红梅申请执行人张福亮与被执行人李红梅子女抚育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鞍台民黄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安县人民法院(2008)鞍台民黄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振利审判员 : 韩 平审判员 :梁延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立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