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商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与被告东水和、周千雪、戴卫峰、东水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东水和,周千雪,戴卫峰,东水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商初字第001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解放中路849号。负责人倪盛全,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建军,男,1969年10月2日生,汉族。被告东水和,男,1969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告周千雪,女,1979年3月12日生,汉族。被告戴卫峰,男,1979年3月29日生,汉族。被告东水林,男,1965年4月9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与被告东水和、周千雪、戴卫峰、东水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被告已归还尚欠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具状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汤文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