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247号原告田某某,女,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邓某某,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田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丽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佳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