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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501号原告魏某某,女,住柘城县。被告梁某某,男,住柘城县。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余甫友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魏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甫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