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501号原告魏某某,女,住柘城县。被告梁某某,男,住柘城县。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余甫友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魏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甫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