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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胡方磊诉蒙阴县朱家铺页岩砖厂有限公司、路红义、刘其芹、于永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方磊,蒙阴县朱家铺页岩砖厂有限公司,路红义,刘其芹,于永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843号原告胡方磊。被告蒙阴县朱家铺页岩砖厂有限公司。被告路红义。被告刘其芹。被告于永玉。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方磊诉被告蒙阴县朱家铺页岩砖厂有限公司、路红义、刘其芹、于永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方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于蒙阴县朱家铺页岩砖厂有限公司、路红义、刘其芹、于永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方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蒙阴县朱家铺页岩砖厂有限公司、路红义、刘其芹、于永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