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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一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蔡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一初字第140号原告史某某,男,汉族,青海省兴海县人。委托代理人程劲云,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男,藏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韩义、吴学文,青石嘴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国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