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执字第12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闫军与郭保华、徐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军,郭保华,徐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1256-5号申请执行人:闫军。被执行人:郭保华,聊城市东昌府区财政局农税局副局长。被执行人:徐霞,东昌府区物价局职工。本院作出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工资收入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保华、徐霞的个人工资收入或在银行存款五十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小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