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林振会与梁伟林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振会,梁伟林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宁民初字第616号原告林振会,男,1986年9月6日出生,壮族,居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委托代理人唐咸燕,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伟林,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壮族,居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原告林振会诉被告梁伟林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黄珍莹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硕、甘嘉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晓芳担任记录。原告林振会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咸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伟林经本院公告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振会诉称,被告于2012年至2013年间经营边贸货物进出口生意,被告所进口的货物均交由原告负责运送,运费分批计算。2014年1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梁伟林共欠原告运费212500元,被告立下欠条给原告,约定2014年4月22日付清。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被告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运费212500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告林振会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欠条》原件一份,拟证明被告梁伟林欠原告林振会运输费212500元的事实;2、运输车辆记录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成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被告拖欠运费的事实。被告梁伟林未提出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林振会与被告梁伟林是否成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2、被告梁伟林在本案中是否违约,是否应该支付原告林振会运费21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梁伟林经本院公告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林振会提供的证据1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本院确认其证明力;证据2虽是原告自行书写的运输车辆记录,但是能与原告的证据1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林振会于2012年至2013年间为被告梁伟林运输货物,双方未签订书面货物运输合同。原告林振会与被告梁伟林于2014年1月22日进行结算,被告梁伟林向原告林振会出具一份《欠条》,明确被告梁伟林共欠原告运输费212500元,约定于2014年4月22日付清。因被告梁伟林未付款,原告林振会于2014年5月8日以要求被告梁伟林支付运输费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林振会与被告梁伟林是否成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问题。本案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货物运输合同,原告林振会据以主张运输费的证据是运输车辆记录及《欠条》,该运输车辆记录虽系原告林振会自行书写,但能客观反映原告林振会的出车情况,结合被告梁伟林出具给原告林振会的《欠条》,可相互印证原、被告之间成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并经结算对运输费用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林振会与被告梁伟林口头达成的运输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合法有效。二、关于被告梁伟林在本案中是否违约,是否应该支付原告林振会运输费212500元的问题。基于原告林振会与被告梁伟林成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林振会作为承运人,已履行了运输义务,被告梁伟林应按约定支付原告林振会运输费212500元。被告梁伟林至今未向原告林振会支付运输费构成违约,故原告林振会要求被告梁伟林支付运输费的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伟林支付原告林振会运输费212500元。案件受理费4488元,由被告梁伟林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4488元(开户名称:崇左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分行营业室,帐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珍莹人民陪审员 黄 硕人民陪审员 甘嘉乐二〇一五年四月××日书 记 员 黄晓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