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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四终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姜保岭、宋洪涛等与鲁海滨、张伯战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四终字第1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保岭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洪涛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超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铁柱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军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子泽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军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小芬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菊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永华上诉人(原审原告)滕金秀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荣涛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士新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士跃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素兰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刚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奎锁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延春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奎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敬军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志信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永强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祖红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福其诉讼代表人郑荣涛诉讼代表人王志军诉讼代表人崔福其诉讼代表人孙素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海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伯战上诉人姜保岭等二十四人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清河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三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姜保岭等二十四人的诉讼代表人郑荣涛,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姜保岭等二十四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姜保岭等二十四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5元,由上诉人姜保岭等二十四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杜浩代理审判员孙跃兴代理审判员乔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