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翔民初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诉丁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丁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翔民初字第2432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06号湘豪大厦2401。法定代表人周中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自国、肖凯来,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程,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保险大厦。法定代表人伍朝晖。上列两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杜德海、黄庆美,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因与被告丁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建国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3日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撤回对被告丁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撤诉结案,双减收取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600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审 判 员 吴建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代) 林惠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