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云法太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齐东飞与林建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东飞,林建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云法太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齐东飞,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告:林建育,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原告齐东飞与被告林建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齐东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建育经本院公告送达,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东飞诉称: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3年7月10日,被告以急需钱周转为由向原告请求借款。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贰万元整,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复印件,承诺在借款期限内按时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拖延、搪塞。现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二万元整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6月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按月息2%计);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林建育辩称: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兹借到齐东飞人民币20000元,月息2%,借款时间一个月,即7月10日至8月9日一次性还清。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兹收到齐东飞人民币20000元。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以上事实有借据、收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借款20000元提供借据、收据予以证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出借人民币20000元给被告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未按时还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按月息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利息应从2013年7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原告请求自2013年6月3日起计算利息,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林建育向原告齐东飞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二、驳回原告齐东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里活人民陪审员 陈珊珊人民陪审员 何淑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冯子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