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催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军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催字第00893号申请人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西统路8号西田各庄镇政府办公楼508室-7。法定代表人向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倩,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票号为30800053(94434249)、30800053(94434235)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本案诉讼费100元,由申请人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双临代理审判员 李益芳人民陪审员 黄建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