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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巴东行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向贤平与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贤平,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容,张艳,刘德香,刘向仕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巴东行初字第00021号原告向贤平,女,生于1980年4月15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代理人涂启念,巴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机构代码:55974924-X。法定代表人税世春,局长。委托代理人汪文峰,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向容,男,生于1981年7月22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第三人张艳,女,生于1980年12月14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以上二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向仕英(系向容姑姑),生于1955年8月16日,土家族,护士,住湖北省巴东县。第三人刘德香,女,生于1962年3月3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武汉市。第三人刘向仕银,男,生于1962年4月1日,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贤平诉被告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第三人向容等人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向贤平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贤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第三人向容等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贤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贤平负担。审 判 长  罗桂香审 判 员  田延龙人民陪审员  黄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