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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石民初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石民初字第00688号原告徐某某,男,1966年3月2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凌海市。被告王某某,男,1961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杜文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