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田大勇与李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大勇,李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085号原告田大勇。委托代理人沈加萍。被告李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大勇诉被告李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大勇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大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大勇撤回对被告李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田大勇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吟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唐倩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