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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田大勇与李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大勇,李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085号原告田大勇。委托代理人沈加萍。被告李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大勇诉被告李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大勇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大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大勇撤回对被告李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田大勇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吟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唐倩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