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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苏忠琼诉被告贺小华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忠琼,贺小华,邓盛容,江志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231号原告:苏忠琼,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代理人:李建魁,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代理人:张选隆,宜宾市翠屏区南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小华,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邓盛容,女,四川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江志秀,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忠琼诉被告贺小华、邓盛容、江志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忠琼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忠琼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忠琼撤回对被告贺小华、邓盛容、江志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为163元,由原告苏忠琼负担。审判员  吴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易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