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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晓与赵洪亮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赵洪亮,济南蓝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14-1号原告王晓,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赵洪亮,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蓝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与被告赵洪亮、济南蓝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王晓负担。审判员  张来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