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晓与赵洪亮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赵洪亮,济南蓝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14-1号原告王晓,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赵洪亮,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蓝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与被告赵洪亮、济南蓝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王晓负担。审判员 张来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