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略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宏军、陈桂花等人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宏军,陈玉花,陈桂花,陈宏定,高永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略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陈宏军,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村民。申请人陈玉花,女,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村民。申请人陈桂花,女,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村民。申请人陈宏定,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村民。申请人高永成,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村民。上列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玉莲,女,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教师。(特别代理)。申请人陈玉莲,女,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教师。委托代理人刘金华,略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申请人陈宏军、陈玉花、陈桂花、陈宏定、高永成、陈玉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宏涛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陈宏涛1988年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陈宏涛死亡。经查:陈宏涛,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村民,系申请人陈宏军、陈玉花、陈桂花、陈玉莲之弟,陈宏定、高永成之兄。1988年3月,陈宏涛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已满四年,现其父母均已去世。2014年3月18日,申请人陈宏军、陈玉花、陈桂花、陈宏定、高永成、陈玉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宏涛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3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宏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宏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宏涛于1988年3月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陈宏军、陈玉花、陈桂花、陈宏定、高永成、陈玉莲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陈宏涛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宏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晏晓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郭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