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徐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徐小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303号原告:张建华。被告:徐小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与被告徐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华负担。审 判 员 朱朝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瑶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