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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徐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徐小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303号原告:张建华。被告:徐小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与被告徐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华负担。审 判 员 朱朝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瑶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