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光耀诉李娜、吕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耀,李娜,吕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00070号原���李光耀,男,1980年6月6日生,满族。被告李娜,女,1977年9月22日生。被告吕锋,男,1978年4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耀与被告李娜、吕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耀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75元,减半收取4137.5元,由原告李光耀承担。审 判 长 高 峰代理审判员 徐 婷人民陪审员 王久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