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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光耀诉李娜、吕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耀,李娜,吕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00070号原���李光耀,男,1980年6月6日生,满族。被告李娜,女,1977年9月22日生。被告吕锋,男,1978年4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耀与被告李娜、吕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耀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75元,减半收取4137.5元,由原告李光耀承担。审 判 长 高 峰代理审判员 徐 婷人民陪审员 王久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