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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恢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白利军与王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利军,王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白利军,男,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海峰,男,汉族,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神民初字第012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海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白利军剩余借款本金120万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271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人白利军同意,被执行人王海峰自愿将其购买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高新·水晶城一期”1幢3单元9层30906室的房屋一套【开发商名称: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名称:高新·水晶城一期;预售房号:2010210;合同号:Y11087307;房屋面积:78.32㎡】抵偿申请人白利军剩余欠款120万元。申请人白利军自愿承担上述房屋办理产权变更等手续时产生的全部费用,被执行人王海峰承担案件执行费327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何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