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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恢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与朱夏生、朱美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朱夏生,朱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恢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代表人:汪前。委托代理人:陈洁。委托代理人:孙晓燕。被执行人:朱夏生。被执行人:朱美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东执恢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朱夏生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百丈南路69弄6号402室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家居用品)。2015年3月24日10时06分40秒,买受人XXX(公民身份号码××)以12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2015年3月30日,买受人XXX付清全部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百丈南路69弄6号402室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家居用品)的财产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XXX所有。[上述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XXX时起转移,家具用品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XXX]二、买受人XXX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XXX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