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永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永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0683号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渝北区龙溪锦龙支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8788-6。法定代表人:严仕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正友,重庆市荣昌县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蒋永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永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玉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