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重庆日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东源昭通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日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东源昭通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1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日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号*楼。法定代表人:何晏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波,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彦辉,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东源昭通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太平办事处石渣河社区。法定代表人:徐德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锦峰,云南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重庆日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东源昭通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重庆日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翔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甄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