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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超杰诉被告施小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杰,施小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刘超杰,男,1987年7月14日生。被告施小娇,女,1988年1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杰诉被告施小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超杰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超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超杰负担。审 判 长  尚华雷审 判 员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郭建庄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史家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