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超杰诉被告施小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杰,施小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刘超杰,男,1987年7月14日生。被告施小娇,女,1988年1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杰诉被告施小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超杰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超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超杰负担。审 判 长 尚华雷审 判 员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郭建庄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史家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