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都成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都成门窗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服装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英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都成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探花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8280907-9。法定代表人:杨华昭,总经理。原审被告:重庆市女子监狱。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乐园村。负责人:XX华,监狱长。上诉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都成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女子监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九法民管异初字第00037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上诉人重庆都成门窗有限责任公司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侯煜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