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韩芙蓉与刘忠远过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芙蓉,刘忠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867号申请人韩芙蓉。被执行人刘忠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2006)塘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贻兴园房屋过户至申请人韩芙蓉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国欣审 判 员 李焕庭代理审判员 殷云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