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三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季本忠诉邢如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本忠,邢如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三初字第242号原告:季本忠。被告:邢如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本忠与被告邢如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7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飞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文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