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彭科华与遂宁市宏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建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科华,遂宁市宏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建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568号原告彭科华,男,生于1974年1月29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霞,大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遂宁市宏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新城区环城路219号。法定代表人张胜健,公司经理。被告彭建均(又名彭东),男,生于1973年8月3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科华诉被告遂宁市宏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建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科华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科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1元、减半收取1940.5元,由原告彭科华负担。审判员 向孝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龙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