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香执字第7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韩圣才申请李福身体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圣才,李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725-3号申请执行人韩圣才,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李福,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韩圣才与被执行人李福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张丽华代理审判员 赵焕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