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学华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132号原告刘学华,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县。委托代理人陈小令,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7866859-X。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华与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学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杨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