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松诉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松阳支行与占伟明、程菊香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松阳支行,占伟明,程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松诉保字第19号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松阳支行。负责人:徐瑛。委托代理人:梅建程。委托代理人:王路。被申请人:占伟明,被申请人:程菊香。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松阳支行与被申请人占伟明、程菊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查封被申请人占伟明所有的坐落于松阳县西屏街道白云小区16幢2号的房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占伟明所有的坐落于松阳县西屏街道白云小区16幢2号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志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洪雪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