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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闫现付等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现付,吉林市江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7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现付,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蛟河市新站镇新民街居民,住蛟河市。委托代理人:任桂芬(系闫现付妻子),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蛟河市新站镇新民街居民,住蛟河市。委托代理人:王政英,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江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蛟河市。法定代表人:李振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明友,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振军,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闫现付因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4)蛟民一初字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闫现付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桂芬、王政英,被上诉人吉林市江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明友、孙振军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蛟河市人民法院(2014)蛟民一初字3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蛟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任成审 判 员  潘军宁代理审判员  张利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卢佳欢(此件共2页,印15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