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执民字第1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海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有限公司、宁海县保华五金家居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海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有限公司,宁海县保华五金家居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1203-1号申请执行人:宁海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29837-7),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北斗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张学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海县保华五金家居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30294-6),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北斗北路225号。法定代表人:林金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宁民初字第1372号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6271647.11元、执行费58758.24元,诉讼费56000元,共计6386405.3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宁海县保华五金家居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386405.3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葛 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海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