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民一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0599号原告: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定代表人:王仿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美富,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阳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费俊勇,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0元,由原告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华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蔡 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