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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法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红萍与贾新义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萍,贾新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刘红萍,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紫荆山南路正鑫花园*号楼*单元*楼*户。被执行人贾新义,又名贾留,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汝宁镇汝宁大道西段**号。关于刘红萍与贾新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驻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刘红萍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贾新义的财产在汝南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刘红萍与贾新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汝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喜禄审 判 员  吕玉宝代理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国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