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莘执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陈卫斌与杜跃河、张文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斌,杜跃河,张文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莘执字第1171号申请人陈卫斌。被执行人杜跃河。被执行人张文景,莘县古城镇政府职工。申请人陈卫斌与被执行人杜跃河、张文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莘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还款200000元及利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杜跃河、张文景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执字第11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保福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其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