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执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陈卫斌与杜跃河、张文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斌,杜跃河,张文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莘执字第1171号申请人陈卫斌。被执行人杜跃河。被执行人张文景,莘县古城镇政府职工。申请人陈卫斌与被执行人杜跃河、张文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莘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还款200000元及利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杜跃河、张文景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执字第11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保福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其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