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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蒋友明与杨惠英、陈月光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友明,陈月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229-1号申请执行人蒋友明,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22日。被执行人陈月光,男,汉族,生于1951年10月28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月光所有的存于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女支行8816013089983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叁仟捌佰零捌元壹角贰分(¥3808.12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松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