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2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张乃生与李来平、刘霞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乃生,李来平,刘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586号申请人张乃生,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来平,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霞霞,男,汉族,陕西省神木人。本院在执行张乃生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317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来平、刘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来平、刘霞霞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来平从2014年7月份起依次每月月底前给付申请人张乃生4000元,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为止。被执行人李来平承担案件受理费1140元及执行费12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何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