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小港湾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小港湾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79号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珂琳。被告青岛小港湾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圣韬。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小港湾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81元,由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 菲人民陪审员 王美欣人民陪审员 于建芝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