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炳基与宁德市彼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劲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炳基,宁德市彼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劲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2027号原告周炳基,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委托代理人龚光智,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德市彼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劲松,总经理。被告张劲松,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颜洪经,宁德市蕉城区蕉城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炳基与被告宁德市彼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劲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炳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炳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周炳基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林蕊珠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