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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山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宜宾绒惠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范成德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宾绒惠线业有限责任公司,范成德,江常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山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宜宾绒惠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屏山县新发乡石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冯可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范成德,男,汉族,1954年2月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被申请人江常平,女,汉族,1967年1月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申请人宜宾绒惠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被申请人范成德向其借款150万元,并由被申请人江常平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现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宜宾绒惠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范成德、江常平所有的价值1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凌征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