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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江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赖某娣与钟某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娣,钟某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四法江民初字第43号原告:赖某娣,女,1977年9月出生。被告:钟某平,男,1978年7月出生。原告赖某娣诉被告钟某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平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某娣诉称:原告于2004年7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于2005年2月10日结婚。2006年3月10日原、被告生育儿子钟某城。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近两年,被告常年不归家,也没有承担家庭负担。被告好赌成性,曾于2007年5月在外欠下赌债60000元。为了还债,原、被告于2007年7月在迳口信用社贷款20000元还债,还向亲戚借钱还债。被告在外与另一女性有不正当关系,没有尽到夫妻间忠实义务,严重伤害夫妻感情。2013年4月,被告称其到浙江工作,至今没有归家。为此,原告诉请: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儿子钟某城由被告携带抚养。3、判令四会市东城区凤山塘1座XX号房归儿子钟某城所有。被告钟某平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相互了解,于2005年2月22日在四会市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2006年3月10日,原、被告生育儿子钟某城。现原告认为被告有赌博行为,离家不归,不顾家庭从而夫妻间出现矛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证明》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相互了解才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又生育儿子钟某城,原、被告已建立一个幸福的家庭。原、被告主要矛盾是原告认为被告在外不归,没有承担起家庭责任,但只要双方多沟通了解,互信互谅,本着致力于维护家庭和睦,共同抚养好子女,努力改善生活环境,增加家庭收入的态度出发,夫妻关系就会和好如初的。原告在诉讼中称被告有赌博行为以及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但是均没有提供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诉请要求离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证据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赖某娣与被告钟某平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赖某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昌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阳明 关注公众号“”